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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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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
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
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具备以下条件,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
(一)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制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和必读书目;
(三)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建立由计算机管理的试题库。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
(二)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辫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
成绩;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已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 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的手续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考试资格审核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二)有关院、系、所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通过,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
第九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
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和
评分标准进行。
2.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课程考试资格卡》有效期内没有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
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
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
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的撰写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申请人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向申请专业所在院、系、所提出
申请,所在院、系、所应根据申请人研究方向指定指导教师,拟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工作应填写《同等学
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进程表》.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三万。论文应有中文和外文的摘要,中文摘要字数不得少于二千。
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分别打印装订,学位论文和摘要的打印统一是16开(B5)纸,封面由学校缚一印制。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撰写至迟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完成。
3.论文答辩的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必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进行。申请答辩时应向
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③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
③学位办公室签发的考试成绩单及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试卷;
④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进程表》。
4.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
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
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院、系、所送交论文
评阅人。
论文坪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
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
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及评阅意见的传递应由申请人所在院、系、所指派专人完成。
5.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申请人的导师既不能参加其答辩委员会,
也不能出席论文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会必须逐一进行,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其中答辩人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半个小时。答辩会应注意
多提问题,避免对论文作过多的评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
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记录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
录音,并根据录音整理、补充答辩记录。
第十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走,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淮,授予硕
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院、系、所应有一名院长、主任、所长分筐,并
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院、系、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措施,强化管理。
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
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交校档案处科技档案科统一归档。校学位办公室定期检查评
估。对不合立卷要求的档案要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求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
费用。
第十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院、系、所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
评估。对管理
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院、系、所,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顶工作。
第十五条 在整个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胶消其本欢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
受其申请。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实施。1995年5月3
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
定》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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